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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地下水進行修復效果評估監測,可利用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和修復過程建設的監測井,但原監測井數量不應超過修復效果評估時監測井總數的60%,新增監測井位置布設在地下水污染嚴重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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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治理修復后地塊的土壤修復效果評估監測一般應采用系統布點法布設監測點位, 原則上每個工作單元面積不應超過1600m2。具體布設要求參照HJ25.5。對原位治理修復工程措施(如隔離、防遷移擴散等)效果的監測,應依據工程設計 相關要求進行監測點位的布設。對異位治理修復工程措施效果的監測,處理后土壤應布設一定數量監測點位,每個樣品代表的土壤體積應不超過500m3。具體布設要求參照HJ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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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殊情況下,應審查土壤污染調查報告。兩種情況下的土壤污染調查報告應當報當地人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地方人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審查:一是土壤污染調查、詳細調查監測,現場檢查顯示土壤污染風險建設用地,需要土壤污染調查;二是土地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用地,變更前的土壤污染調查。